02 July, 2007

食物過敏症Food Allergy

食物過敏症(Food Allergy)是身體對食物蛋白質的免疫反應,世界上平均有5%小孩及2%成人患有食物過敏症。在正常情況下,身體的消化功能能夠把蛋白質分解成細小分子並吸收,這並不會引起免疫反應;但有些人的身體卻會對蛋白質或分子較大的物質起免疫反應,以為是外來物,把它識別為抗原(Antigen),從而引起一連串製造抗體(Antibody)或組織胺(Histamine)或其他免疫分子的過敏反應。

食物過敏症的徵狀包括:腫脹(如眼睛、面部、唇、舌頭)、痕癢、痾嘔、呼吸困難、出紅疹、嚴重甚至死亡。

最常見的食物致敏物包括蛋類、奶類及花生,這三種都較常見於小孩,另外,含有麩質(Gluten)的穀類、豆類、甲殼類、木本堅果類、芝麻、魚類等,都是常見的致敏物。

至目前為止,並沒有方法可以根治食物過敏症,患者唯一可以做的便是盡量避免進食含有對自己過敏的食物。患者在選擇食物時必須加倍小心,對於預先包裝的食物,可以留意產品包裝上的食物標籤,從而得知產品有否含有某些致敏原,作出適當的選擇。

其實很多國家的食品法例,早已規定食品業要對其預先包裝的產品標示致敏物,例如美國、日本、歐盟等。至於本港,政府已於2004年7月9日就香港的食物法例的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V部(食物及藥物)作出修訂,強制所有符合條文內要求的預先包裝食物,在其食物標籤的成份配料表中必須加上食物內已知或可能存在的八種食物致敏物,包括:
1)含有麩質的穀類(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裂穀小麥、它們的混合變種及它們的製品);
2)甲殼類動物及甲殼類動物製品;
3)蛋類及蛋類製品;
4)魚類及魚類製品;
5)花生、大豆及它們的製品;
6)奶類及奶類製品(包括乳糖);
7)木本堅果及堅果製品,
8)濃度達到或超過百萬分之十的亞硫酸鹽。
此修訂條文之寬限期為三年,即2007年7月9日為最後寬限,2007年7月10日正式生效,所以在不久將來,大家可以留意食物標籤上所標示的致敏物,對食物過敏的患者必會是一個很好的消息,因為在選擇食物時可以增加對食物成份的了解,可以安心選擇適合自己的食物,免受過敏之苦。

參考資料:
食物安全中心食物規例/指引 http://www.cfs.gov.hk/tc_chi/food_leg/food_leg.html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Food_allergy#Causes
FDA Food Allergen Labeling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4(Title II of Public Law 108-282) http://www.cfsan.fda.gov/~dms/alrgact.html
雙語法例系統資料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export.nsf/chome.htm
Eleanor Noss hitney, Sharon Rady Rolfes, Understanding Nutrition, 9th Edition, Wadsworth, p.551-552

No comments: